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章程

Foundation Charter

《湖南踐行國學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湖南踐行國學公益基金會。英文名:Hunan Found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第二條 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屬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弘揚國學精粹,助推民族復興。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致力于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踐行國學,造福社會,成就自我。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來源于顏愛民、鐘發平、唐岳、何學東、黃培瑩等捐贈人。

第六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基金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基金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二段390號悅動商業廣場C座625房。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十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國學研究、國學教育、國學踐行及國學公益推廣。

(二)開展融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助學、環保、鄉村振興等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關于慈善組織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

(一)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二)本基金會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三)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四)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五)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非限定性捐贈超過10萬元的慈善項目。

(六)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

(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八)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由1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認同本基金會宗旨和理念,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敬畏自然,兼容并蓄,不偏執迷信,熱心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研究和推廣事業,并愿意支持和奉獻該事業。

(三)無犯罪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十八周歲以上。

第十五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共同提名候選人并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六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遵守本基金會章程,認真執行理事會決議,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三)積極籌措資金,帶頭參與捐贈活動。

(四)理事有權調閱基金會的有關文件,查詢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并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決定重大戰略計劃、發展方向。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方案及決算審定。   

   (五)聽取、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六)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會議事規則、基金會的榮譽體系管理辦法。

(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于兩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

(二)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三)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四)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審議基金會下設委員會的設立方案并決定其職能。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符合基金會所需時間、精力的投入要求;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專職副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五)制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擬定基金會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七)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決定專職人員的薪酬福利。

(八)聽取秘書長的年度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的任免。

(九)根據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委員會設立方案,決定委員名單、職位職權。

(十)基金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決定并代表基金會聘請顧問。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負責本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 3名人員組成。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擔任或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所有理事、監事均義務為本會工作,不從基金會領取任何報酬。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不正當交易行為。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 發起人捐贈。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基金資產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七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開展國學研究、國學教育、國學踐行及國學公益推廣。

(二)開展助學、環保、鄉村振興等公益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基金會行政辦公及人員工資福利費用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捐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捐贈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者或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四)其它需要理事會審定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繼續用于本基金會業務范圍內的公益事業。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3年7月1日理事會修訂表決后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備案號:湘ICP17005088號